1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勘查、开发与环境地质及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。
2、组织所属单位参与公益性、基础性、战略性地质工作;组织所属单位参与地质勘查、环境地质、水文地质、城市地质、农业地质、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任务;向国家和省国土资源部门汇交地质勘查、科研成果及有关地质资料,承担地质资料的保密责任;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。
3、组织实施有色金属危机矿山资源勘查,开展前沿性、基础性有色金属地质科学研究及相关应用研究。
4、组织所属单位开展有色金属矿产勘查相关的国际合作交流,开辟国外地质勘查找矿的途径,为国家和省的经济发展提供有色金属矿产资源保障。
5、负责本局地质调查、有色金属勘查与开发、工程地质勘察与施工的技术与质量管理;负责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。
6、管理所属单位,推进体制改革;指导、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国家、省下达地质勘查经费的管理、使用等工作。
7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。